阅 览 须 知
(1)、凡年16岁中国公民凭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介绍信,可以查阅本馆开放档案。查阅未开放档案,符合有关规定,并须持本单位或上级单位介绍信,说明查阅者身份,利用档案目的及查找范围。
(2)、初次来馆查阅档案须效验证件,填写《查阅档案资料登记表》,间断15天以上再来阅档案者,须重新办理手续。
(3)、查阅开放档案由自己检索,查阅未开放档案一般由本馆工作人员在介绍信上注明的查找范围内检索,编写修志查档,要有单位的编写计划和提纲。
(4)、档案只限在阅览厅内阅览,不予外借,凡有复印件的档案,一律提供复制件,本馆正在整理、编目、编辑、修复、展览及破损严重的档案,暂不提供利用。
(5)、借阅档案或缩微品要当面点清,阅毕按原样原装交回,当天阅览不完须向工作人员说明。档案只限本人阅读,不准相互传阅。
(6)、要爱护档案资料,阅览时应小心轻翻,不准在档案资料上勾画、涂改折页、剪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7)、摘抄、复印档案须填写申请单,并经本馆同意。摘抄档案限用本馆摘抄档案专用纸,复制档案手续由本馆负责办理。
(8)、凡摘抄,复制的档案,须经工作人员审核登记后方可带走,其中作为证据的须经工作人员核对,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9)、查阅复制档案按我馆《利用档案收费标准》收费。
(10)、凡在本馆摘抄,复制的档案,属开发档案,可在研究著述中应用,但应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和档号,如全文发表,须事前征得本馆同意,未开放档案,不得在公开著述中直接应用。更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
(11)、凡应用本馆档案撰写著述或其它学术成果。应送交本馆两份存档。
(12)阅档结束,请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欢迎对本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13)、本馆代查、代抄、代复制业务。如您不能来馆,可以来函、来电咨询查阅档案。
(14)、请保持卷内文件整洁,爱护公物,禁吸烟、喧哗。